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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惩治邪教犯罪中发挥积极作用

1999-11-01 来源:光明日报  我有话说

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向各级检察机关发出《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〈关于取缔邪教组织、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〉的通知》。

《通知》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组织广大检察人员认真学习《决定》和“两高”司法解释,准确领会、掌握《决定》和《解释》的精神,在取缔邪教组织、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严肃政治斗争中发挥积极作用。

《通知》强调,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检察职能,切实加强对组织、利用“法轮功”邪教组织的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、审查起诉、出庭支持公诉工作,加强对有关案件的立案监督,在党委统一领导和部署下,对涉嫌组织、利用“法轮功”犯罪的案件,依法批捕、及时起诉。

《通知》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组织和利用“法轮功”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时,要严肃执法,严格掌握政策法律界限。对于实施组织、利用邪教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的,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;对于坚持顽固立场、继续破坏社会稳定,坑害人民群众的极少数“法轮功”幕后策划者、组织者、指挥者及骨干分子,必须依法严惩,坚决打击。要把不明真相参与“法轮功”活动的人,同组织、利用邪教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;把在“法轮功”问题上犯了错误但有悔改表现的人,同执迷不悟、拒不改正的人区别开来;对有自首、立功表现的,可依法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
《通知》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依法取缔邪教组织,防范和惩治邪教的斗争中,要加强领导,严格责任,检察长要亲自过问有关案件的查办情况,对这类案件的审查批捕、审查起诉工作,要指派业务骨干承办,各业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,对工作各个环节周密部署,依法及时作出决定。要加强与公安、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密切联系,适时介入侦查,掌握案情,审查证据,为有力指控有关犯罪打好基础。对于重大、疑难案件,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指导、支持和协调有关工作,确保依法、及时、准确有力地打击组织、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的斗争顺利健康进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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